協議離婚精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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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精神方案
精神病人離婚能協議離婚嗎

我國《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因此,由於精神病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也就不能通過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的方式進行離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那麼,精神病人怎樣參加訴訟離婚呢?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可以作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人員,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鑑於以上所述,精神病人離婚必須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首先就是配偶,但是離婚本身就是與配偶離婚,所以配偶肯定不能再作為離婚案件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一般情況下,是精神病人的父母來作為代理人蔘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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