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連帶擔保和一般擔保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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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連帶擔保和一般擔保有何區別

抵押連帶擔保和一般擔保有何區別?

一、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有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問題適用於連帶債務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三、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保證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或設有物的擔保時先執行擔保物權為由而拒絕清償;

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亦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一般保證則由當事人約定。

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頗為有利,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一般擔保是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而連帶擔保是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連帶責任擔保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到期時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責任。一般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要輕,就是在法院沒有對被擔保的人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有權拒絕承擔擔保責任;而連帶擔保的擔保責任要大,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同時承擔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以上就是    抵押連帶擔保和一般擔保的區別。總的來説一般擔保對債權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而連帶擔保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擔保責任。所以説,做擔保人是一件風險性極大的事情,簽字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本站小編就介紹到這裏了。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及時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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