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抬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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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抬頭
公司變更抬頭勞動合同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公司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時不一定要賠償員工。


公司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解除和變更。只有在雙方協議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否則屬於違法行為將承擔不利後果。


如果公司與職工協商變更時,職工要求公司給予適當的賠償或者補償,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是沒問題的,如果協商不成而公司直接變更合同內容,職工可以要求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因公司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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