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自願放棄探視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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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自願放棄探視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方自願放棄探視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規定一方自願放棄探視權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這既是法定的權利,也是法定的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探視的時間以及方式應當由雙方自由約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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