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放棄社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2W

勞動合同放棄社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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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企業單位的職員,在入職之後,不僅能正常的受領自己的薪資,且單位在職員入職之後,需要為其繳納社保,有些單位不願意繳納,故而有時會與其約定不繳納社保,並且在簽署的勞動合同之中註明,對於此種情形,勞動合同放棄社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勞動合同放棄社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保險費既是職工的法定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故此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放棄社會保險的條款從法理上講是無效的,企業員工也無權放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以員工自願放棄為由而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非法的。

即使有員工主動承諾“放棄”社保,因這種承諾違反法律規定,也是無效的。一旦員工將來改變主意提起勞動仲裁,企業還得給他補辦。

二、哪些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1、口頭約定合同個別企業出於自身需要,在招聘時故意不與求職者訂立勞動合同,僅作一些簡單的口頭約定。由於求職者大多很珍惜就業崗位,一般不敢對此提出異議。如此,一旦出現糾紛,求職者權益就將受不損害。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合同訂立,因為,口頭約定的合同其實為無效勞動合同。

2、一邊倒合同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其約定條款傾向於用人單位一方,此種情形目前相當普遍,應引起求職者的重視。求職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同時,一定要逐條審查,對一些合理、顯失公平的內容應堅決予以拒絕。提醒:從法律角度説,只要在合同上籤了字,就表示對這份合同認可了,並願意遵守和履行合同。如果以後出現問題和矛盾,只要拿不出你在籤合同時單位用了脅迫或欺詐行為的證據,那麼可以認定這就是你真實意願的反映,就不能認為這是一份無效的勞動合同了。

3、脅迫合同一些用人單位在招工時,強迫勞動者交納鉅額集資款、風險金,並脅迫勞動者與其訂立所謂的自願交納協議書,企圖以書面協議掩蓋其行為的違法性。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原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4、無保障合同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不具備病、傷、殘、死亡補助和撫卹等內容,或雖有些條款但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勞動者一旦發生病、傷、殘、死亡等情況時,企業或者置之不理,不管不問,或者以較低的金額給予一次性補助,其額度遠低於實際醫療費和國家有關的法定標準,使勞動者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5、附帶保證合同部分企業為約束勞動者的行為,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硬性規定另籤一份“保證書”,其內容是強迫勞動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規則和條件,並把該保證書作為勞動合同附件來約束勞動者。

三、員工不願繳納社保怎麼辦

1、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

由於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於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對於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2、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標準

不得不承認有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比較低,如果要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自身的生存狀況都存在比較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要錄用這類員工,只能由雙方進行協商先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商業保險規避一定的工傷風險,之後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額給予社會補償。同時員工也承諾放棄對用人單位主張補繳社會保險的權利或者今後主張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承擔方式。

3、與雙重勞動關係員工的原單位達成發生工傷後的處理協議

如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的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由於在新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不能使用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規避風險。為此新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的原單位進行聯繫達成借調的意向,或者發生工傷後由原單位進行申報,由新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由於被那些已經被招聘的職員,用人單位都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為其繳納社保的,故而那些協商確定不繳納社保的行為,違法了法律的規定,這也就回答了勞動合同放棄社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個問題,對於那些拒不繳納社保的單位,職員可以請求得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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