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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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辯護詞
故意傷害致人罪辯護詞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冠南

律師事務所

接受被告人葉某某親屬的委託,並經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擔任其辯護人蔘與本案的訴訟活動。辯護人查閲了本案卷宗材料,會了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某的行為構成

故意傷害罪

不持異議,結合法庭調查情況,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過錯,依法應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卷宗材料顯示,因土地流轉發生糾紛,潘某某阻止被害人施工,被害人要求介紹人(本案被告)出面解決問題,被害人用手抓住被告人的衣領,被告人為掙脱被害人的糾纏保護自己,而發生爭吵和撕扯,造成了其傷害的後果。正是由於被害人重大過錯行為才導致其受傷害的結果,被害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根據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關於“對於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被害人對法律規範、倫理道德、善良風俗的背離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實施加害行為的關聯度等情況----”的規定,對被告人應從輕處罰。

二、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悔罪態度好,應從輕處罰

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認罪具,對自己的行為感到非常後悔,有坦白情節,悔罪態度好,根據《

刑法

》第六十九條等相關規定,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本案因民事糾紛引起,被告人主觀惡性小,平時表現一貫很好,無前科,系初犯、偶犯。因此,依法應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四、案發後,被告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為彌補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被告人家屬多次積極與被害人協商,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害人有重大過錯,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悔罪態度好;被告人無前科,系初犯、偶犯並且積極賠償,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辯護人請求法院對被告人葉某某判處緩刑,給其一次改過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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