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前隱瞞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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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前隱瞞癌症
員工入職前隱瞞癌症企業能辭退他嗎?
員工入職時隱瞞重大疾病的事實,單位是可以以此辭退員工的。而且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因為隱瞞存在重大疾病,那麼導致單位無法判定是否符合錄用條件,而且是屬於欺騙的行為,是屬於嚴重違紀,單位是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辭退員工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是關於員工入職前隱瞞癌症企業能辭退他嗎的相關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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