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人員在外發生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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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人員在外發生民事糾紛
發生民事糾紛怎麼起訴

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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