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擔保人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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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擔保人連帶責任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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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連帶責任擔保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當主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經結束,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債務,或者保證期間屆滿的時候,連帶責任保證解除。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
連帶責任保證包括兩層含義:
其一,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約定明確。
其二,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不履行,保證人與債務人的責任都不得解除。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履行債務和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主債務。
在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屆期沒有履行主債務,在保證實務中,保證人選擇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實際上是保證人放棄了可以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因此,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中保證人的責任較重,但其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形式。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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