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擔保連帶責任擔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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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擔保連帶責任擔保書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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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連帶責任擔保書有什麼內容

1、保證債務人完全履行主合同項下全部義務,及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而應向對方支付的貨款本金、利息、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2、保證責任期間:兩年,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本保證為連帶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獨立的,本保證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保證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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