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的交通肇事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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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的交通肇事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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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的交通肇事如何認定?

一、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的交通肇事如何認定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內尚未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經開發並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範圍的內河航道、海運航道、湖泊等屬於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8條(見下文)的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則不定交通肇事罪,而應當分別以下情形處理:1、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因不服管理、違反生產勞動安全等規章制度,以及單位主管人員指使、強令他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2、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有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3、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非生產、作業活動致人死亡的,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致使交通工具嚴重毀壞的,以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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