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如何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9W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如何認定
刑法第六十七條對自首作出了明確的界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有自首的表現説明罪犯的主觀罪過較之未自首者輕,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該制度對犯罪具有昭示作用,使其行為人產生趨向,從其立法意圖而言,主要是做到罰當其罪。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司法實踐看,交通肇事者對其行為後果並不存在故意,允許其適用從寬處理的量刑情節,可以起到鼓勵肇事者主動投案,悔過自新的效果,並有利於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及時賠償受害者,保持社會穩定,這與法律的精神也是相符的。
需指出的是,自首屬於刑法範疇的制度,只適用於交通肇事已構成犯罪的情形中,而對於未構成犯罪的普通交通肇事行為,不存在自首的問題,肇事者主動投案並交待肇事行為則可在行政處罰時作為一項從輕處罰情節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