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限購賣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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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限購賣方解除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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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二手房限購解除合同算不算違約?

你好,對於你所諮詢的二手房限購解除合同算不算違約的問題,具體可以參考“政策性違約”的特點。
  一是主張退房的一般為購房者,退房的理由基本是無力支付提高後的首付款或無法承擔提高的貸款利率,因為經濟能力有限,無法解決首付款及利率問題,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而被迫提出解除合同。當然,也有部分購房者則並非在經濟能力上真的無力解決上述問題,而是看到國家出台嚴厲措施後,房價有可能進入下降通道,便選擇以“搭順風車”的方式主動要求解除合同。
  二是糾紛涉及的房屋買賣合同多為近期新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從“政策性違約”糾紛涉及的合同來看,基本是房屋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在政府出台有力的樓市調控政策之前,向銀行申請房屋抵押貸款在政策出台之後。存在上述時間跨度的房屋買賣行為均有可能由於貸款購房者無力支付提高的首付款而停止交易。
  三是房屋買賣合同對政策變化明顯缺乏預期,對首付款比例、貸款利率等合同履行重要事項可能發生的變化缺乏應對約定。由於房屋買賣雙方對國家調控可能性的預見不足,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於這些合同重要履行事項如果因政策變化導致被迫變化時,如何採取補充性措施缺乏明確約定,從而導致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存在障礙,在雙方不能協商一致解決上述問題的情況下,買方只能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四是爭議焦點在於因政策調控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應當由誰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在該類糾紛中,房屋購買人和出賣人對於因政策變化導致合同履行遇到障礙的事實一般並無爭議,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購房人認為因政策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並不構成真正的違約,買賣合同解除後,購房人無須承擔責任,其已交納的定金等款項賣房人應當予以返還。而賣房人則認為雖然因政策原因導致合同履行遇到障礙,但並非無法履行,雙方應當根據政策相應調整合同條款,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如果購房人提出解除合同,即構成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購房人已經交納定金,則根據定金罰則,定金無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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