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拒絕支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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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拒絕支付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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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拒絕支付撫養費嗎


撫養子女是法定義務,支付子女撫養費是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體現,作為義務支付撫養費肯定是必須的,但法律對此並沒有強行規定,如果對方不需要給予撫養費的話,也是可以不給於撫養費的,但是對方是有權利隨時要求給予撫養費的。

不用支付子女撫養費主要是特殊情況下減免所致,減免父或母一方撫養費的情況,一般有兩種:

(1)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經濟負擔能力,又願意獨自承擔全部撫育費;

(2)給付義務的父或母因出現某種困難,確實無法或沒有能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通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免給付數額。

但減免是有條件的,一旦被減免方情況好轉,有能力給予撫養費時,應依照原定數額給付。

需要説明的是,免除撫育費,只是就撫養費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義務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減免撫養費為由,限制或剝奪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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