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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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性質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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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和代位權的區別


撤銷權和代位權的區別是:

1、兩者針對的對象不同。

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消極行為,通過行使代位權旨在保持債務人的財產,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行使撤銷權旨在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2、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

撤銷權的行使以債實實施了處分財產逃避債務為構成要件,代位權行使要求債務人必須怠於行使其列到期債權,且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到期。

3、兩者在效果上不同。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後,如果沒有其他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權人可以直接獲得財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後,第三人向債務區還了財產,該財產不能直接交付給債權人,而應當由法院代為保管,該債務到期後,再交付給債權人。


  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在於兩者所針對的對象不同,代位權是針對債務人不行使自己的債權所行使的,而撤銷權則是針對債務人將自己的財產進行不當處分的情況下行使的權利,除此之外,它們的構成條件和行使後的效果也不相同,但代位權和撤銷權的目的都在於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這是兩者的共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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