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的異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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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的相同點:
1、法律制度都屬於債的保全措施之一。
2、作用是保全債權。
3、行使方式都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4、起訴名義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之訴
5、行使範圍相同。
6、費用的負擔相同。
7、原告都是債權人。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的異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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