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移送先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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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移送先受理法院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流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流程如下:


(一)一審


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2、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後生效。


3、 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4、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審申請


(二)二審 :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現實情況是先把上訴狀交到一審法院,由一審法院開具交費通知書,然後再到二審法院交費)


2、 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3、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1)維持原判


(2)改判


(3)發回重審


宣判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對判決不服可申請再審。但申訴不影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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