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移送管轄後如何立案

來源:法律科普站 5.34K

一、民事案件移送管轄後如何立案?

民事案件移送管轄後如何立案

接受移送管轄的人民法院是需要重新立案,送達立案通知書,然後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法院立案的條件: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移送管轄條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一審民事訴訟審理週期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可見,在移送管轄之後法院還是該怎麼立案就怎麼立案的,只不過,接受移送的法院不會因為之前法院已經立案了就不進行審查了。由於案件存在着移送管轄這種操作,所以隨後進行立案審查的時候,立案審查的時間也要重新計算的,一般就是7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