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轉移財產的期限 - 有哪些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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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轉移財產的期限,有哪些相關規定
離婚前轉移財產的期限,有哪些相關規定
只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不經過另一方同意,為了獨佔財產,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出去的,都算是轉移財產,都是不允許的。另一方發現之後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追回財產,並且對追回的財產要求分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温馨提示】根據以上回答的內容,相信已經解答了您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要多瞭解學習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遇到有法律問題時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才可以更好的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話,可以點擊諮詢按鈕進行諮詢,我們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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