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轉移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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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轉移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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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轉移財產是違法的行為。夫妻一方為了能夠在夫妻財產分割時,避免分割某些財產,將財產進行轉移,目的是完全佔有該財產的違法行為。為了避免這樣的行為對自身利益造成損害,因此還是需要搞清楚究竟常見的離婚前轉移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一、離婚前轉移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1、轉移已有銀行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或其中一方的存摺;

3、轉移一般物品;

4、私自出售房屋;

5、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等。

二、如何應對對方離婚前轉移財產

1、蒐集所有存摺線索,記下存摺的開户銀行,一旦其將賬户裏的存款轉賬或提現,銀行自會留下轉出去向、及提現時間等線索,必要時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轉賬、提現記錄,法庭上敦促其説明存款劃轉去向和提示用途,審核其轉提款必要性;

2、蒐集對方收入狀況的線索,必要時聘請律師出面調查取證,一般工資性的收入均為地税、社保部門徵税,繳費的基數,故這些收入數據可到上述部門調查取得,必要時再到其工作單位查證核實。如果對方存有其它方面的高額收入,但又不見存款,則可要求法庭責令其説明收入開支,審查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對於一方轉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不動產的,應及時以不動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無權單方出售轉讓的理由主張轉讓、贈予無效,並追究其轉移之法律責任;

4、對於一方轉移動產(如:貴重字畫、古玩、貴价金屬等)的,則應保留好當初的購置發票,證實該動產的財產性質、購置時間,促使其在法庭上就該動產的去向作説明,一旦對方無法説清,其轉移的行徑自然不證自明;

5、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離婚時一方轉移財產,經法庭查證屬實的,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可以不分或少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離婚前轉移財產的行為是違法的,很明顯就是想非法佔有該財產,決計不能讓此等行為得逞,但鑑於其行為隱祕,很難被掌握,而要是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也是可以聯繫我們本站的律師來提供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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