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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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財產的相關規定

婚前財產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婚前財產,是一個法律名詞。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婚後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拿到房產證的。這三種情況下是沒有必要去做婚前房產公證的,因為房產所有權不會因為結婚而發生改變。

二、婚前房產婚後賣掉屬於共同財產嗎

分情況而定,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應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具體情況分為:

1、婚前房產結婚前如果是由一方全額出資,並且登記在一方名下,那麼該房產屬於登記者所有。婚後賣掉房產,也是屬於登記者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一方出首付並登記在一人名下,婚後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3、婚前一方出首付並登記在兩人名下,婚後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4、婚前財產一方出首付並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名下,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或者房產所有者婚前財產還貸的,離婚時該房屋賣掉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三、婚前財產公證需要的材料

婚前財產公證,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

(2)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

(3)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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