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辦案期限有哪些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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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辦案期限的相關規定:

公安辦案期限有哪些相關規定?

1、傳喚和拘傳,不超過12個小時;

2、留置盤查,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

3、監視居住,期限六個月;

4、取保候審,期限十二個月。

5、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除“有礙偵查和無法通知情形外”,公安機關應在二十四個小時內通知家屬;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且有逮捕必要的,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和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6、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內作出決定;在作出逮捕決定後,公安機關應在二十四個小時內通知家屬。

7、逮捕後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起訴;對於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

8、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9、對於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10、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注:在此期間內,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1個月,補充偵查期限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

11、法院自受理公訴案件後一般應在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批准再延長1個月(注:在此期間內,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限不計算在內);

13、在宣判後10日內,被告可以提起上訴,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注:被害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內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請求後5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

14、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批准再延長1個月;對於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15、對於被告被判處死刑的,在二審駁回上訴後3日內移送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複核;

16、死刑複核後向一審人民法院下達死刑執行命令;

17、一審人民法院自接到死刑執行命令之日起7日內執行死刑。

以上的17條規定就是公安辦案期限的一些相關規定了,其中分別對傳喚、留置盤查、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不同的程序,做出了不同的期限規定,我們可以對照自己的情況瞭解公安辦案期限的時間具體是多少,不必盲目焦急的等待,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連雲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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