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沒有及時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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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沒有及時續簽
勞動合同到期沒有及時續簽應該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時間,即為該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繼續與勞動者保持勞動關係的,應當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249號)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不等於雙方之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持續有效,也不等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而是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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