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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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什麼情況下可以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風險提示: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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