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等 - 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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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等,怎麼規定的
法律效力等,怎麼規定的
我國,法律的效力等級具體表現為:憲法為最高級,第二級是法律,第三級是行政法規,第四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性法規,第五級是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
    在各個法的體系中,法的效力層次要貫徹以下兩個規則:(1)在整個法的效力層次體系中,憲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2)除憲法的效力統攝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級法的效力均高於下一級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層次除要貫徹它的一般規則外,由於法的複雜性,法的效力層次還存在一些特殊規則:(1)特別法效力優於一般法;(2)新法優於舊法;(3)法律文本優於法律解釋。
    法的效力層次遵循一定的原則,主要包括:(1)憲法至上原則;(2)等差順序原則;(3)特別法優先原則;(4)實體法優先原則;(5)國際法優先原則;(6)後法優先或新法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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