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效力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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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執行效力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遺囑執行效力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遺囑執行效力的法律規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的形式以及遺囑的執行人所執行的遺囑是具有效力的,辦理遺囑繼承的時候首先,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佈遺囑內容;編制遺產清冊,並予宣佈;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這才是正確的處理遺囑的具體的方式和程序步驟。

二、其他法條規定,

遺囑一般由遺囑繼承人來執行。但是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遺囑人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也就是説,遺囑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為什麼《繼承法》要規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這是因為遺囑的執行,直接與遺囑繼承人、利害關係人執行遺囑難免會有偏向從而引起糾紛,尤其是當遺囑繼承人有數人,或者遺囑的內容涉及到將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時,依靠法定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自己去處理,往往易生弊端。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問題,保護遺囑人利益和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制度。遺囑執行人一般以公正、有威信的親友擔任為宜。

遺囑執行人負責保管遺產,並有權提起關於排除妨害繼承的訴訟以及參與有關的訴訟活動。如果遺囑人生前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執行人不稱職,則可以由全體繼承人蔘加執行遺囑;也可以由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銷遺囑執行人。

在當代社會對於遺囑方面的效益是非常注重的,因為只有在具有這樣的一種效力之後,才能夠繼續的來進行下面的一個遺產的分配,所以很多的人員都會指定一個遺囑的執行人幫助自己完成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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