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的證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變更撫養權的證據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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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的有效證據是怎樣的,怎樣收集變更撫養權的證據

一、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條件
  在夫妻離婚時,按照對子女成長有利的原則,子女會被判歸一方撫養。同樣,在夫妻離婚後子女未成年之前,當撫養的一方有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情況發生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怎樣收集變更撫養權的證據
  如果一方認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應當從以下方面着手展開收集證據:
  1、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瞭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2、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
  3、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4、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説明;
  5、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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