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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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需要哪些證據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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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子女撫養權需要哪些證據

(一)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二)各自撫養子女有利或不利條件的證明。

1、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説明;

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瞭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

5、如果對方經濟困難,不利於繼續撫養孩子的,可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

(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見。

在夫妻離婚之後,若需要對孩子撫養權進行變更的話,此時也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行,而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變更的。畢竟在一方要求變更的同時,另一方並不見得就會同意。所以往往會鬧上法院,這個時候自然就會對變更撫養權的條件作出審查,符合規定的才會判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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