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嵐山區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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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嵐山區拆遷補償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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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申請裁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在以下幾個階段進行維權:
1、公告階段。根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階段,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方案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發表意見,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
  關於提意見和要求聽證的時間: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上述意見。如果被徵收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實需要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2、公告的實施階段。對實施中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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