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如何判定子女的撫養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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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如何判定子女的撫養權呢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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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定子女撫養有什麼原則

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如果雙方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法律區分不同情況,做了如下規定: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二)2週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隨母方生活;

(三)2週歲以上10週歲以下的子女,由父母雙方協商決定子女歸哪一方撫養,如果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顧子女利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四)對10週歲以上的孩子,應當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決定。

參考法條:《婚姻法》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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