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什麼情形下 - 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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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什麼情形下,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罪犯在什麼情形下,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1、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1)聚眾鬨鬧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2)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3)欺壓其他罪犯的;
(4)偷竊、賭博、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
(5)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6)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
(7)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8)有違反監規紀律的其他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對罪犯實行禁閉的期限為七天至十五天。
2、法律依據:《監獄法》第五十八條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一)聚眾鬨鬧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壓其他罪犯的;
(四)偷竊、賭博、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
(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八)有違反監規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依照前款規定對罪犯實行禁閉的期限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間有第一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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