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放假司法解釋的規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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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役放假司法解釋的規定包括什麼?

拘役放假司法解釋的規定包括什麼?

拘役當然是沒有節假日的,就是説司法機關不可能到了國家法定節假日的時候,專門把判處拘役的這些罪犯從監獄中給放出來,然後過了法定節假日以後再通知當事人回到監獄中去服刑,同樣的道理,節假日期間雖然工作人員放假了,但罪犯服刑的期限不能被忽略。

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犯罪分子每個月可以回家1~2天,其實也算不上是放假,執行過程中,具體由當地的看守所根據情況做決定,被關押在看守所期間,家屬還是可以去探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判處拘役的條件是什麼?

1、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較輕,只需要處以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

2、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只需要以短期關押,就可以達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

三、拘役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半年)。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於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於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事實上,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個月回家的時間都是很有限的,因為當事人畢竟也構成了犯罪,而且拘役實行的並不是社區矯正,不過,拘役的時間最長是不會超過6個月的,此時是要及時的注意和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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