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車未投交強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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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車未投交強險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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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交強險發生事故怎麼辦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是2006年起我國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據統計,我國機動車的投保率儘管逐年增加,但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仍佔有相當比例。因此在司法審判中常涉及到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責任承擔問題。未投交強險發生事故怎麼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先我們對投保義務人做個界定,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且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繳納保險費的相對人。在交強險制度下,投保也是一項法定的義務,即又稱投保義務人。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當然包括自動車所有人,但不完全侷限於此。據保險法的原理,只要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成為投保人。則機動車所有人之外,其經常駕駛該車輛的家庭成員、機動車所有人僱傭的駕駛員、管理人等,都對該機動車具有保險利益,可以成為投保人。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均明確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依法投保交強險,則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那麼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首先應由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有注意交強險標誌的義務,未放置保險標誌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因此當侵權人不是機動車投保義務人時,實際侵權人和投保義務人都存在違法行為。則應由侵權人和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至於超出交強險範圍的損失,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即由侵權人負責。我們並不贊成不投保交強險,交通事故的發生雖然很大部分是人為因素,但我們也不能完全控制。在發生事故時,所投的交強險就充分發揮作用,減少車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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