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八大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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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八大證據
刑事訴訟八大證據類型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八大種:


第一種,物證。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例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等。


第二種,書證。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第三種,證人證言。


第四種,被害人陳述。


第五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第六種,鑑定意見。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鑑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作出的書面意見


第七種,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指辦案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屍體等勘查、檢驗中所作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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