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證據八大類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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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證據八大類是哪些?

在刑事案件中,或者説在刑事案件的訴訟中,證據是定案量刑的重要依據,在中國古代和西方雅典時期,就有着無證不立案的説法,在我國現代的法律中,證據同樣顯得格外的重要,這也是為什麼在刑事案件中,證據往往能成為一個案件的中心,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我國的刑事訴訟有八種證據,那麼,刑事訴訟法證據八大類是哪些呢?讓我們一起了解。

一、核心內容:

在刑事訴訟中,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有八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物證】指以外部特徵,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如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

2、【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3、【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4、【被害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7、【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8、【電子數據】(electronicdata),是指基於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章證據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

從《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定義可以看出,我國法律講究有理有據,對沒有證據的案件一直持不立案態度,甚至也要因為證據缺乏而被迫放走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而刑事訴訟法證據八大類將整個刑事案件的證據全部囊括其中,從一定程度上,對刑事案件的證據採集有着指導性的作用,所以,對刑事訴訟中的證據進行分類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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