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刑事訴訟法八類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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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刑事訴訟法八類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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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宗案子當中,證據往往是很重要的環節,這個環節是一種證明,證明原告的清白和被告的罪行的一個重要證明。但是,證據也有多種不同類型,在不同的情況下產生的證據也有不同的形式,有書信證明,有物證,也有證人證言等等,在刑法中,對刑事訴訟法八類證據進行了定義和歸類。

物證】指以外部特徵,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如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

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被害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電子數據】是指基於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

通過閲讀以上內容,我們知道了刑事訴訟法八類證據,但應該特別注意的是,證據必須是查證屬實才可作為定案的依據。對證據正確的認識,有助於我們辨別真正證據的能力,提高我們解決案情的速度。通過真正的證據,我們可以瞭解案情的真實情況,正確地判斷一件案子的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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