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的分類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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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的分類具體有哪些

如今,醫療事故已成為我國難以迴避的問題,對此患者若想要獲得賠償則需要確認醫院對醫療事故所造成的責任程度。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劃分主要是分為四種責任程度,分別是完全責任和主要責任,亦或是次要和輕微責任等。需要經過鑑定之後,才能確認應該對醫療事故負什麼責任。

醫療機構的分類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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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的分類具體有哪些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社區衞生服務站;
(四)中心衞生院、鄉(鎮)衞生院、街道衞生院;
(五)療養院;
(六)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七)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衞生所、醫務室、衞生保健所、衞生站;
(八)村衞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臨牀檢驗中心;
(十一)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護理院、護理站;
(十三)其他診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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