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舉證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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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對醫療糾紛進行處理的過程中,雖然很多時候都是由患者一方提起的訴訟,但由於很多患者的資料都是由醫療機構保管的,此時往往也是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實際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那實踐中,醫療機構舉證的證據種類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醫療機構舉證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在患者起訴醫療機構的醫療侵權案件中,醫療機構應能夠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醫療過錯,才不承擔醫療侵權責任。醫療機構所舉證據的種類大致包括:

1、物證,證據學中的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徵、存在物和物質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醫療糾紛案件中的物證主要是指醫療工作中的治療用具,比如注射針頭、針管、輸液管、輸血袋、治療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等。這些物證是醫療糾紛中廣泛使用的一種證據,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穩定性。在患者及其家屬同醫療單位對醫療護理過程中發生的不良後果產生糾紛時,要對醫療現場實物進行收集、保留和查封,不得對這些實物再使用或毀壞。對於一些易發生腐壞的物質如血液製品,必須要採取有效的措施,妥善保管。將於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第十七條規定: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2、病案,是民事訴訟中的書證。病案是指病人在門診、急診、留觀室及住院期間全部醫療資料的總稱,是關於病人和疾病的診療過程中第一手重要的原始記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醫療文書。在發生醫療糾紛之後,病案是醫療行政部門和法院確認醫療單位診療措施是否正確,認證醫療過失的重要證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在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時,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病案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在醫療糾紛案件中,即使不構成醫療事故,上述病案資料也是醫療機構應當向法院提供的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醫療過錯的重要證據。

發生醫療糾紛的,其實不一定就是醫療機構的過程,此時可能是因為患者一方的醫鬧行為而導致糾紛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醫療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主體,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醫鬧者的法律責任。而要是涉及到舉證的話,則可以參考上述內容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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