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企業分立合併後消費者向誰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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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業分立合併後消費者向誰索賠

我們每個人都是消費者,都會購物買東西,但我們在購買的商品的時候,總會買到劣質產品,特別是現在網購非常火爆,買到劣質產品後卻不能退還,使得我們的消費權益受到侵犯。關於消費糾紛時現在來説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當消費的權益受到商家的侵權的時候,消費者要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就需要和商家打消費糾紛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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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業分立合併後消費者向誰索賠

在現實生活中,有時可能會發生這樣的情況:當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原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不知去向,或者已經分解成兩個以上獨立經營的企業,或者已被別的經營者吞併,消費者不知該向誰請求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對這種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併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從上述規定可知,原企業應承擔的義務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並未因原企業的消失而消失或免除,而是將其責任和義務轉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其他企業承擔。即在企業分立情況下,若原企業終止的,因為所成立的若干獨立的新企業都承受了原企業的權利與義務,所以這些企業對原企業均應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個企業對自己所受損害予以賠償,若原企業仍然存在的,應向原企業要求賠償,其他新成立的企業承受原企業權利義務的,這些企業應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企業請求損害賠償。在企業合併情況下,無論是原企業被其他企業吞併,還是原企業與其他企業共同成立一個新的企業,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仍由合併後的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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