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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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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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如果沒有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就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了擔保,則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應認定此擔保合同無效。



    與第一種情況不同,這種情況下,公司股東與實際控制人與公司有着密切的聯繫,包括經濟上的聯繫和法律上的聯繫,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決策有着一定的影響力,更有可能也更有能力利用公司擔保來謀取私利。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行為,保護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經濟秩序,有必要對這種擔保設置更高的門檻。公司法將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情況單獨予以規範,或許也正是出於這樣的考量。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司如果提供對外擔保,就必須要開股東大會,而且股東的票數必須要過半才可以使行,在擔保的過程中,擔保的金額也是必須要在限額之內的,不能超過規定的限額,而且在擔保之後,雙方還必須要簽訂擔保合同,這樣才能保障公司各自的利益不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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