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為股東提供擔保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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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作為上市公司資金的重要投資人對於企業來説有着極大的作用,那麼,公司法為股東提供擔保的規定有哪些,國家對於股東的合法權益有着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股東擔保就是相關法律對於雙方合同協議的一種保障,從而降低股東投資的風險。

公司法為股東提供擔保規定有哪些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所以公司法為股東提供擔保規定就是依據有關法律條例維護股東的合法利益。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公司不能為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新公司法第十六條關於公司擔保則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擔保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法律規範。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從主體角度而言,是合乎擔保要求的。新公司法允許公司自由提供擔保是合理的,但同時設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對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履行比一般擔保更為嚴格的決議程序。這些限制是否會影響公司對外所籤合同的效力?有觀點認為,新公司法的這一規定主要是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權利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就對外簽訂擔保合同,屬於無權代理,在此情形下,應認定公司對外所籤擔保合同無效。

筆者認為,在此情形下,擔保合同是否有效還要視公司是否追認而定。具體分析如下:

一、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擔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處理的,即允許公司“自由”提供擔保。

1.章程有規定的情況

公司擔保可以認為屬於公司經營管理方面的內容,一般而言,公司章程會規定擔保計劃需要經過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才得以實施。若公司沒有經過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就對外簽訂了擔保合同,或者擔保的總額超過了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此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疑問。

這種情況下對公司擔保進行限制的,從形式上看是公司法關於章程和公司擔保的規定,但是從實質上看,是公司的章程對公司對外擔保進行了限制。公司是為了實現約定的特定目的(營利)而以法律行為設立的私法上的人的聯合體,公司章程是這一聯合體中人的意志的體現,是約定而成的,本質上是“意思自治”的反映。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必定影響到主合同的債權人以及債務人的利益,則實質上是將這一“聯合體”(公司)中的人的意志強加於主合同的債權人以及債務人,讓公司章程制定者之間的約定對第三人(主合同的債權人)產生約束力,而合同產生的債權是相對權,不應該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債權人沒有過錯,對擔保的合理期待是應當受到保護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對外簽訂的擔保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對於這類問題,在股東會進行資金投放時就會存在相應的法律呈現形式,所以當我們進行投資時,一定要謹記有關法律的的條例。因為這是對我們股東的權益保護,一旦自己投資出現問題上述法律就會緩解這類情況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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