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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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同理由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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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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