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終止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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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指託管人妥善保管好託管人交付的物品,在一定期限或者一定期限後,按照約定返還託管人向託管人支付或者不支付保管費的合同。保管合同中物品的一方稱為寄存人,負責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為保管人。保管合同是一種實踐合同,即只有在承諾有效且雙方約定合同不能成立,且寄存人必須將定金交付給託管人的情況下,保管合同才成立。託管合同終止的理由:(一)清算清算是按照合同約定實現債務目的的行為。清算是基於完全清算的原則。(2)取消包括單方取消和雙邊取消。單方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雙方解除合同是指雙方同意解除原合同。刪除還包括同意釋放和合法釋放。(三)抵銷,是指雙方互負債務時,以各自的債權作為債務的清償,使雙方的債務和對方的債務在相同數額內消除。

保管合同的終止事由有哪些

(五)豁免,是指債權人放棄消除合同關係的債權。(六)混同,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為同一人,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一)按照約定履行債務的;(二)解除合同的;(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存放標的物的;(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歸一人所有;(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終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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