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如何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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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如何認定和處理

現在,隨着城市建設不斷髮展擴大,許多居民或者村民都面臨拆遷,政府對於拆遷的居民或村民都會給予一定的拆遷補償,有的地方會配發拆遷安置房。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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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如何認定和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6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認定、處理違法建築之前應該進行調查,比如確切的違法建築面積、建築時間、相應證據如照片等。經過行政機關經調查取證,確認建築物違法後,對違法搭建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停止違法建設行為。同時針對於建築的法律狀態問題,有權的人民政府機關會根據上述的調查研究,會作出違法建築的書面認定書。
當收到違法建築的認定書之後,也是有一系列的程序需要來處理的。首先,要審查違法建築認定的合法性,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廠房屬於違法建築,否則就涉嫌主體不適格。
其次,要審查行政機關在認定、拆除違法建築之前是否盡了調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6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認定、處理違法建築之前應該進行調查,比如確切的違法建築面積、建築時間、相應證據如照片等,否則就是違法。
次之,充分利用公民陳述申辯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41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處理之前應該給予公民合理的陳述、申辯的權利,否則就剝奪了公民的權利。具體在案件中,就是是否在認定、處理違法建築前通知公民進行陳述、申辯,是否給予了合理的時間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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