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工傷認定書下來多久做工傷鑑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單位工傷認定書下來多久做工傷鑑定
工傷認定書下來多久做工傷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職工需要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如體內有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後才可以做勞動能力鑑定(除非醫生書面證明體內的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體內的情況以外)。


鑑定流程: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於每週一、二、三、五來做鑑定。


3、鑑定辦對鑑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200元鑑定費。如材料不全,出據委託診斷後,再來鑑定。


4、鑑定辦於每週四定期召開鑑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佈。5.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可以知道,若職員受傷後,送往醫院後48小時內因治療無效而死亡,將會被認定為工傷,但是此項法規具有不完善性,有些專家認為,應該取消48小時的限制,只要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經審理確定為工傷的,也需要被視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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