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監察行政訴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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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監察行政訴訟期限
勞動爭議訴訟有什麼條件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條件是: (1)當事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起訴的,可以直接委託代理人起訴,其他未經委託無權起訴。 (2)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向法院起訴,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不得將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4)起訴的時間,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時效內,否則不予受理。 (5)起訴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一般應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理。首先,由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上一級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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