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嫌疑人未被批捕 - 緝私部門會釋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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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嫌疑人未被批捕,緝私部門會釋放嗎
走私犯罪嫌疑人未被批捕,緝私部門會釋放嗎
根據有關規定,對於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海關緝私部門經審批程序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該通知書放人。
但對已拘留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認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複議或提請複核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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