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鐵路局關於工傷鑑定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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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鐵路局關於工傷鑑定賠付
哈爾濱鐵路局勞動合同訂立原則是什麼

用人單位錄(使)用勞動者,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認真履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合同生效時間。未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合同生效時間。


第十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受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不得再行委託。勞動合同訂立後,不得因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的變更而變更。


第十一條 職工辦理內部退養的,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專項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關係。其退養的文件、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書統一使用鐵道部規定的文本,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地方有關規定依法與勞動者協商約定其它內容。臨時工的勞動合同書內容由各鐵路局〔含廣鐵(集團)公司,以下同〕、總公司及部直屬單位比照鐵路勞動合同書的內容自行擬定。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書》、《臨時工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簽章後,各保存一份。


第十四條 對轉移工作單位或錄用再次就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確認其與原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並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未出具上述證明材料的,用人單位不得接收或錄用。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可由用人單位辦理人事任用通知。核發《鐵路職工工作證》或《鐵路臨時工工作證》(見附件一)。工作證使用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職工,可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必須規定終止合同的條件。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職工,可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復員退伍、轉業軍人不實行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任何工作都需要給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才能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確定雙方的勞動關係才能更明確的給付職工應有的福利待遇,對於從事鐵路局工作的人員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且有些崗位對人員要求更是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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