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止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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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止終止
行政訴訟中止終止
一、行政處罰終止執行的條件是什麼行政處罰如何終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處罰種類包括的內容有哪些行政處罰種類,是指行政處罰外在的具體表現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罰:

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為罰:

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3)財產罰:

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4)聲譽罰:

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三、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一)一般規定1、當事人應當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

2、原則上,在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3、行政機關應當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二)罰款的收繳原則上,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對上述原則規定的例外情形,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當場收繳罰款的條件和收繳辦法辦理。

對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返還。

(三)行政強制措施除經申請和批准當事人可以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的以外,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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