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期限是否中斷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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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期限是否中斷中止?

行政訴訟期限是否中斷中止?

行政訴訟期限是不適用中斷中止。行政訴訟有起訴的期限,但行政訴訟期限不適用中斷,行政訴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耽誤的,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是什麼?

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的程序,也稱再審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雖與第二審程序一樣具有救濟作用,但與第二審程序不同,它所針對的對象是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屬於事後救濟手段。

審判監督程序並非每起行政案件所必經的程序,也不是第二審程序的繼續,只有在生效裁判確有錯誤,需要進行再審時,才能適用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這一特殊程序的存在,目的在於貫徹審判工作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及時糾正錯賓,保證人民法院的辦案質量,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關於行政訴訟和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民事訴訟還是存在這個本質上面的區別的,比如説從訴訟時效這個方面來看的話,雖然説行政訴訟也是為求起訴的時間方面的限制性規定的,但是並不能夠適用中止中斷的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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